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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官方网页版在线登录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作者:小编 时间:2023-04-24 12:31:22 点击: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利润总额4,908,773,962.78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3,153,774,412.01元;母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1,762,950,089.91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即176,295,008.99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029,422,174.68元(含处置苏州首创嘉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法调减24,541,991.74元),扣除2022年度已分配的2021年度利润734,059,067.70元,扣除2022年度已支付的权益性工具分红款415,100,000.00元,2022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466,918,187.90元。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总股本7,340,590,67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954,276,788.01元,股利分配后公司尚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12,641,399.89元。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正在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已经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

  一方面,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焚烧等传统环保领域新建项目减少,产业本身随之迎来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将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绿色转型发展”为需求,比单纯的污染治理任务更加艰巨。未来环保行业的发展方向是要在“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成果的基础上,思考如何“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即将迎来的是精耕细作、以防为主的新时代,挑战与机遇并存。

  对于碧水保卫战,未来的重点方向是“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2021年以来,国家相关部委陆续发布了《“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等一大批重要政策和文件,水务行业政策红利不断释放。从政策实施的重点领域看,水务污染防治攻坚向纵深推进,投资将更加侧重于薄弱地带、落后地带——一类是城市老旧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如供水管网的升级改造;另一类是以下沉市场为主战场的绿色环保建设,如农村的供排水、垃圾转运处置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将首先发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对于净土保卫战,未来的重点方向是“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当前国内固废产业总体上处于“环境效应管理”向“资源管理”过渡的窗口期。结构化矛盾与机遇并存,行业集中度较低。由于固废行业区域市场发展程度的不均衡,使得国内固废市场出现三种趋势:一是“补短板”。市场表现为垃圾清运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爆发(市场化环卫业务)、垃圾分类及分类垃圾处置细分市场增长(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养殖废弃物等);二是“资源化”。市场上表现为废旧金属、动力电池、油脂、塑料、橡胶、玻璃、纸张、纺织品等材料回收项目增加,以及氢能、沼气、生物质高价值产品、余热、蒸汽等能源回收项目增加;三是“市场下沉”。次发达地区、县域及村镇垃圾处理需求增加。

  对于蓝天保卫战,未来的重点方向是加强可吸入颗粒物、温室气体、VOCs等污染物协同控制,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即从单点、单项治理向系统化、综合性治理转变。2022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中指出,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2022年6月,生态环境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中指出,加大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及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力度。可以看出钢铁、煤焦化、水泥、燃煤锅炉、VOCs治理等领域是“十四五”期间国家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绿色转型的重点领域。

  首创环保集团致力于成为美丽中国的建设者和守护者,面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公司积极探索碳减排路径,提升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共建清洁、美丽、繁荣的幸福家园。首创环保集团为客户提供高效、智慧、绿色的综合解决方案,并按客户类型将公司从事的业务类型按照“市政公用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服务”及“企业环保节能综合服务”进行了划分,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1.提供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及再生水服务、供排水一体化、管网运维、污泥处理处置等城镇水务一体化解决方案与专业化服务。

  2.提供城镇环卫一体化、生活垃圾焚烧资源化、有机垃圾厌氧资源化、场地修复等固废处理处置综合服务。

  依托智慧环保平台,结合“测、管、治”综合解决方案,协助客户管控、治理大气环境,实现空气质量稳定达标与持续改善。

  提供市政供热服务及双碳规划、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等碳中和综合资讯服务。

  1.为工业企业提供全方位VOCs综合治理、超低排放治理及其他工业烟气治理等服务。

  2.提供“规划、设计、投资、建设、运营、装备智造”全产业链解决方案,帮助客户实现稳定达标、可持续的治理效果。

  为多领域的工业企业提供全方位水处理系统服务,整体统筹工业给水、循环水、废水处理、再生及零排放等水系统环节,帮助企业实现污染物排放减量与达标,有效控制系统运营成本。

  1.提供低碳改造、碳资产管理及碳交易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全生命周期碳中和管理体系。

  2.针对不同行业及企业的特点,践行“一企一策”方针,帮助客户降低能源成本。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一、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3月3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3年4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鉴于公司董事长刘永政、副董事长曹国宪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李伏京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经表决后,全体董事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全体董事回避表决,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薪酬具体情况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2.同意支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96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5万元。

  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利润总额人民币490,877.4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人民币315,377.44万元;母公司报表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76,295.01万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即人民币17,629.50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人民币202,942.22万元(含处置苏州首创嘉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法调减人民币2,454.20万元),扣除2022年度已分配的2021年度利润人民币73,405.91万元,扣除2022年度已支付的权益性工具分红款人民币41,510.00万元,2022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246,691.82万元。

  同意以总股本7,340,590,67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人民币1.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95,427.68万元,股利分配后公司尚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151,264.14万元。

  1.同意公司与公司控股公司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根据公司业务进展需求,在12个月内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非融资性保函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公司预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90,000万元额度,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额度;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预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额度,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额度。本次对外担保额度及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月内有效,该额度在以上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2.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办理具体担保事宜,并根据金融市场变化在各类别预计额度范围内进行担保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本次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专业投资者;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状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确定。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具体的债券票面利率及其付息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以一次或分期的形式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本次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及置换存量有息负债。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经监管部门批准/核准,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公司亦可申请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于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公司最近三年资信情况良好。若公司本次债券发行后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时,将采取如下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就上述公司债券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公司债券之日起24个月届满为止。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1.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2.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为本次公开发行的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事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本次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具体发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本次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专业投资者;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状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确定。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基础期限为不超过5年,在约定的基础期限末及每个续期的周期末,发行人有续期选择权,每次续期的周期不超过基础期限。如公司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如公司不行使续期选择权则在到期时全额兑付。本次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市场情况和发行时公司资金需求情况予以确定。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如有递延,则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

  基础期限的票面利率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向专业投资者簿记建档的结果在预设区间范围内协商后确定,在基础期限内固定不变,其后每个续期周期重置一次,重置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后确定。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是否设计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及相关条款具体内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附设公司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公司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次发行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上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

  本次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公司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约定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本次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公司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采用公开发行方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以一次或分期的形式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及置换存量有息负债。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本次可续期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可续期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经监管部门批准/核准,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公司亦可申请本次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于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公司最近三年资信情况良好。若公司本次债券发行后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形时,将采取如下措施:

  根据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就上述可续期公司债券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可续期债券之日起24个月届满为止。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1.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相关事项;

  2.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为本次公开发行的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事务。

  1.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中期票据的发行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如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该等授权的基础上,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根据本公司资金需要、业务情况以及市场条件,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中期票据的金额、期限,以及制作、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投资江西省南昌市泉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预留工程项目的议案》

  1.同意公司投资江西省南昌市泉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扩建预留工程项目,项目规模600吨/日,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46,954万元,特许经营期27年,其中建设期2年;

  2.同意南昌首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62,600万元,增资金额为人民币14,200万元,其中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12,621万元,持股比例为88.88%,扬州首创投资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1,579万元,持股比例为11.1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和未来经营业绩不产生重大影响。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解释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解释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并允许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2022年12月13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5号和解释第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解释第15号的内容为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第16号的内容为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公司按照解释第15号和第16号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对于解释第16号涉及的“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公司根据准则要求,可以选择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可以选择从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选择从发布年度即2022年开始执行。

  对于解释第15号的关于试运行的会计处理,基于公司所投资的项目主要为特许经营项目,解释第15号不会对本期及上期报表形成实质重大影响;对于解释第16号关于租赁交易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截止本年度报告期末,公司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占总资产、总负债的比重较低,该项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的总资产和总负债产生较大的影响;对于解释第16号关于永续债利息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公司以前年度经营性税务亏损较大,截止本年度报告期末尚未全部弥补,该项会计处理不会对本期及上期报表形成实质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该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对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顺利完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审计事项。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审计服务的总体评价和提议,公司拟继续聘请致同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末,致同所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其中合伙人205名,注册会计师1,27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所2021年度业务收入25.33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9.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4.13亿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30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收费总额2.88亿元;2021年年审挂牌公司审计收费3,375.62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家。

  致同所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2021年末职业风险基金1,037.68万元。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2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8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1次。

  项目合伙人:李丹,200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一维,201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林新田,199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6份,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份。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致同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审计费用261万元(包含审计期间交通食宿费用),其中财务报表审计费用196万元,内部控制审计65万元。审计费用系根据公司业务规模及分布情况协商确定,较上一期审计收费无变化。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致同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致同所在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致同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公司审计要求,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致同所具备丰富的审计服务经验,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同意续聘致同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服务,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196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65万元。如审计范围和内容变更导致费用增加,董事会根据实际审计范围和内容确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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