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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官方网页版在线登录引导企业绿色合规生产江苏首例适用涉企行政合规整改环保行政处罚案调解成功

作者:小编 时间:2023-05-01 08:04:10 点击:

  引导企业绿色合规生产,江苏首例适用涉企行政合规整改环保行政处罚案调解成功

  交汇点讯 “感谢灌南法院指导我们企业进行环保行政合规整改,通过合规整改、技改抵罚,不仅使得企业设施运转达到了环保要求,实质性解决了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而且最大限度降低了行政处罚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让我们企业对后续经营充满了信心!”4月26日,在行政调解书送达现场,连云港某铸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对承办法官表达谢意。至此,江苏首例适用涉企行政合规整改环保行政处罚案件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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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4日,环保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至连云港某铸造公司住所地进行检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现场询问等方式,发现该公司于当年3月7日至3月9日在无废气治理设施的情况下从事生产活动,以及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颗粒物等污染因子开展自行监测,环保行政机关在履行听证等相关法定程序后,就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涉案企业作出罚款2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对环境违法事实无异议,但若全额缴纳该罚款,该企业将因陷入经营困境,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行政处罚过重,请求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灌南法院审理查明,该铸造企业确实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及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等违法行为,环境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程序亦合法。结合双方庭审诉辩意见,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焦点在于案涉处罚金额是否过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该案系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属于可以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考虑疫情影响下民营企业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基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考量,承办法官积极与各方当事人沟通,组织调解,但鉴于在案件审理时涉案企业缺乏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环保行政机关亦无法重新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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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将能动司法贯穿审判工作始终,推进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充分了解各方观点,并注意到原告在当地系仅有的三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铸造企业之一,且其有进行环保行政合规整改意愿,正积极对接购买环保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33条相应规定及立法精神,为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承办法官建议环保行政机关给予企业必要时间进行环保行政整改,并将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因素予以考虑,最终环保行政机关采纳了该建议。在法院组织下,环保行政机关预先制定了环保行政合规整改清单,要求企业在一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可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其予以适当减少行政处罚金额,并由企业签署环保行政合规整改承诺书,承诺将减少的罚款金额用于环保设施技术升级改造。

  4月26日,灌南法院联合环保行政机关至该铸造企业开展企业环保行政合规整改情况验收评查,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负责人等作为特约环保监督员现场监督,通过评查,该铸造企业按整改清单要求升级了废气治理设施,并安装了污染因子检测仪器开展自行监测,且环保设施、仪器运转标准均符合规定。承办法官现场向双方送达了该案行政调解文书,原来决定24万元行政罚款金额,经调解减少处罚为13万元,在为企业“减负松绑”的同时,引导企业绿色合规生产,实现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