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乐M6(官方)网页版在线登录
10年专注环保设备研发制造 环保设备系统设计\制作\安装一条龙服务
全国咨询热线:400-651-4339
当前位置: 首页 > 工程案例 > 案例展示三

米乐M6官方网页版在线登录环保节能方法范例6篇

作者:小编 时间:2024-05-01 06:05:36 点击:

  在十九世纪末期,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到来,电力,内燃机,电讯和化工四大成就的产生,它们为工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第二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实际的技术支撑。建筑业随着生产力和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自身也不断的进步和演进。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到来,原料由原来的蒸汽机变成了电动机,虽然电动机同样可以传输动能。但是现代的大型建筑机械还是在采用过去的内燃机,主要的原因就是动力较大。因此现在的大型建筑机械使用的燃料还是石油为原料的柴油和汽油,其中柴油居多。但是随着人们的日常环保理念的不断提高,对于建筑机械的环保也在不断的变化和提高。

  过去很多时候将建筑机械的定义扩大或者缩小了,建筑机械不是简单的几台挖掘机或者装载机就结束了,或者不是说所有参与工程施工的机械都是建筑机械了。建筑机械就是所有的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和城市以及乡村建设中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总称。既然是建设中使用的机械设备,那么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肯定是其中,因为这些设备参与建设施工。建筑施工设备中很多施工人都是持证上岗,但是对于机械使用正确的操作人员却又是非常的稀少。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比较强,但是理论知识水平又不是特别的高。最终导致的结构就是只能保证建筑工程机械使用正确,工程质量达标。对于其他的环保等基本上就是为零。因此对于这部分实际操作型的技术人员的环保培训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因此必须让他们明白建筑机械的主要类别情况。

  根据各种建筑机械原理类别的差异以及用途的差异,可以将建筑机械分为以下的类别。根据机械用途的差异可以分为挖掘机,装载机,铲土运输机械,工程起重机械,高空作业的机械,钢筋和预应力机械,路面平整处理的机械,工程起重机械,混凝土搅拌和运输的机械等大型的机械设备。(1)大型的混凝土机械设备主要有,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搅拌运输机,混凝土泵等(2)大型路面平整处理的机械主要有翻斗机和压路机等(3)大型的路面处理的机械,主要是路面原料的投放类机械,主要的机械类型有沥青或者混凝土的推铺机,以及沥青的喷洒机。(4)打桩的机械主要有打桩机械,液压机械以及振动机械等等。(5)挖掘的主要机械有单斗或者是多斗的挖掘机。同时也包括挖掘的装载机。(6)装修的机械主要有地面平整的各项机械,涂料或者其他原料的喷洒机械,装修所用的各种吊篮,手持的各种机械工具(主要是各种较小的工具),各种灰浆的制作工程器械。(7)高空的作业的机械等,主要包括的工程器械有高空的作业平台以及高空作业的车辆等等。(8)路面进行压实的机械主要是压路机和路面夯实的机械。(9)钢筋混凝土制作的机械,主要包括混凝土砖石的切成的机械,空心板砖的切成器械等。(10)钢筋混凝土及应力机械,主要包括钢筋的强化机械类,钢筋的成型机械,以及各式的钢筋的链接的器械,最后就是钢筋应力机械的测试等。

  前文中已经对建筑机械进行了分类,断定主要的机械的门类。简单的说就是找到各种建筑机械之间的同与异,既然找到原因,就应该根据这些具体的差异找到产生污染的原因。

  建筑机械在前文的分类中主要涉及到的建筑材料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水泥,另外一类就是钢材。既然使用的原材料中包括有水泥,那么首先可以断定的一点就是粉尘的污染。水泥是一种极其微小的粉尘颗粒,主要是运用在建筑的粘连方面。干的水泥基本上是没有多大的用处的,主要的问题就是在水泥进行搅拌的时候,大量的粉尘会立马扬起,这就是典型的空气污染。另外在水泥搬运的过程中,同样会一定的粉尘溢出,这样也就会形成一定的污染。其次就是钢材的加工,对钢材进行加工势必会进行切割,切割的过程中就一定会有“火星”冒出,还伴随着部分的刺激性的气体,这些“火星”在冷却之后形成固体,但是却是无任何的用处,形成固体污染。另外就是刺激性的气体污染到了空气的质量,同样也是污染的来源。

  建筑机械在运用的过程中部分使用的动力是电力动力,但是大部分的机械使用的动力依然是柴油等油料为动力的内燃机。既然使用的油料为燃料,那么势必造成一种问题就是空气的污染。假如在空旷的地方,当然空气污染不会是特别的严重。但是建筑机械在人口稠密的地区使用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空气污染。

  在建筑机械运输的过程中,建筑机械确实需要进行保护运输。因此在运输的过程中势必要有一些损耗。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水泥泵车在运输的过程中需要不停的对水泥进行搅拌和滚动,为了防止水泥凝固。在搅拌的过程中,势必造成部分的水泥外泄,破坏环境美化,破坏卫生等。

  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是当今时代世界各国面临的重大社会经济课题。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提出,不仅是针对资源的节约使用,更是对现存经济发展模式、社会发展理念的反思与超越。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对资源的消耗总量大增,相应地,资源安全问题、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进一步突显。另一方面,资源浪费过于严重,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过低,严重制约着当代中国经济的发展。鉴于此,构建节约型社会(是对“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简称,下同)是国家在正确认识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顺应时展潮流的科学决策。是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内在要求,是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

  陈东琪(2004)首次提出节约型社会的概念,他认为所谓节约型社会是指在生产、交换和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多种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收益。[1]叶蔚等(2004)首次提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概念,他们认为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包括资源节约的观念、主体、制度、体制、机制、体系等,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2]曾智泽(2004)认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内涵,应该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综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措施,促使人们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对自然界的态度,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以一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3]白雪秋(2004)在关于如何理解节约型社会的具体内涵时,提出从以下四个方面认识:首先,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经济”及经济学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其次,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意味着在社会大生产的各领域各环节环环节约,社会主体个个有责。再次,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赖于配套互补、协调一致的综合性措施的有效实施。最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的在于,能够有效利用资源,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4]李艳芳(2006)认为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国家通过采取经济、技术、法律等措施,促使政府、一切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尽可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出现资源能源的浪费,从而形成以最少的资源能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持资源供给与需求相对平衡的社会状态。[5]陈德敏(2008)指出,节约型社会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人类在物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循环再利用废弃物资源,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效益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形态。[6]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的在于追求更少的资源消耗、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尽可能实现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以上是笔者列举的目前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通过他们对资源节约型社会概念的阐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共识:节约型社会是相对于浪费型社会而言的,是在保证人民群众过上舒适的小康生活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消耗和浪费。只是在具体表述时,论者对节约型社会的含义的表述有所不同而已。同时,笔者认为诸多论者的表述存在这样一个不足:他们在界定资源节约型社会内涵的时候,并没有对“资源”做出明确的辨别,而是笼统的概念界定概念,这并不利于人们对资源节约型社会本质内涵的认识。此种情况一直到陈德敏教授在论述资源节约型社会内涵的时候,才给予了“资源”一个比较清晰的定义,将其界定为物质资源。总结前人所述,本文认为对资源节约型社会可做如下定义: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一个以支撑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自然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为核心,在

  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经济、科技、法律、行政和道德等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实现经济和社会利益最优化的社会系统。

  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资源节约型社会首先是一个社会系统,它包括节约观念、资源节约型主体、资源节约型体制、资源节约型体系等多方面内容;2、节约资源主要是指物质资源的节约,核心是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高效和循环利用;3、资源的节约是全领域多方式的,要在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通过各种不同措施进行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4、节约资源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利益最优化,以满足人们的生活质量的提高为前提;5、节约资源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资源利用和社会发展的双向可持续性。6、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以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对称,以生态效益优先、资源“以供定产,以产定需”为基本原则的社会。

  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资源节约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经济、科技、行政、法律和道德等多种措施。如何做到资源节约,技术是关键,法律是根本。制度的缺失,需要法律的制度构建功能予以补足,政策的执行力不足,则可以将其上升到立法高度,发挥法律权威强制性优势;科技瓶颈问题,同样需要法律构建制度基石,来解决科技在转变为现实生产力过程中动力不足的缺陷;而国民消费观念的矫正和节约意识的强化,更需要法律发挥其本身固有的规范引导和宣传教育功能;最后,对于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本身的制度缺陷,则需要法律保障机制发挥其内部的相互协调和有机调整功能,使法律制度的整体功能最大化,并在社会建设中将其外部保障功能得到最优化发挥。因此,面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种种问题,法律手段是第一位的有效解决方式,节约型社会的构建,法律保障先行。此外,“法律功能是法社会学的核心问题,对法律进行功能分析就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客观后果在社会整体中发挥的作用进行认识和评价。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功用和性能,是法的天然的和内在的属性,能够对整个社会系统产生影响力。法律功能反映法与社会的关系,它既能对社会整体发挥功能,又能在其内部法律系统之间实现其内在功能的协调。”[7]

  本文认为: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应该是指法律的保障体系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对节约型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对社会生活方式加以引导,通过法律体系内部的互动及外部化影响所体现出的对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所起的促进作用。按照法理学的分类,法律的一般功能可以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法对人的行为的功能即规范功能,主要涵括指引功能、评价功能、预测功能、教育功能和强制功能等五种功能[8];社会功能主要涵括法的经济功能、法的政治功能、法的文化功能和法的社会公共事务功能。法律的功能是法律本身所固有的本质属性,一经产生就应该具有其功能量度的规定性。结合以上对法律一般功能的认识,笔者认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体系的促进作用主要有包括五个方面,即引导评价功能、持久稳定性功能、利益调整功能、制度构建功能、权威强制功能。

  “法律的生命在于功能的实现,法律功能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后果,即法律通过人们的适用和遵守而产生一定的效果,使法律功能在现实社会中得到具体的发挥。”[9]如果只注重功能研究而不关注其是否能在社会中有效发挥,那么功能的研究就是欠缺的、不全面的。节约型社会建设符合可持续发展趋势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它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需要发挥法律的功能优势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有序进行。综合法治环境的现状以及对立法缺失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努力构建使法律功能优势实现的法律保障机制,健全法律功能实现的途径,使法的功能得到最大发挥,将节约型社会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上合理、有序地推进。

  我国目前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法制环境还没有形成,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完善,直接制约着节约型社会建设。就节约型社会法制建设而言,目前我国制定了以下相应的法律法规:1、在法律方面,自2009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目前节约型社会立法建设的一大亮点。其他几部单行专门法律包括《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颁布)和《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颁布)等。此外,各领域的相关专项立法有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4年修正或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2年修正或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正)、《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矿产资源法》(1996修正)等;2、在行政法规方面,2008年国务院相继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3、在政府部门规章方面,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了涉及造纸工业、报废机动车拆解、太阳能集热器等多项环境保护标准。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节约型社会法制建设概况的梳理,笔者认为,随着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逐步深入,我国的法制建设步伐也在逐渐加快,近几年来修订或颁布的法律法规数量逐年增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第一部综合性促进型立法,对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在有着重大的立法意义。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将农村的固体废物处理问题纳入其中,这比1995年的《固废法》向前迈进了一步,并首次将生产者责任制引入其中。但是,立法建设有其滞后性,我国在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法律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还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法律保障功能的发挥对于节约型社会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现阶段仍因各种原因而存在不足与缺失。根据法律功能的涵义并结合节约型社会法律现状,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法律保障功能存在的缺失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现行法律在立法时大多都是单纯以经济发展为指导思想的,甚至有部分法律仍然支持或者说不反对牺牲资源环境来换取经济的短期发展。这就使中国现行法律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不利于形成一个完善统一的体系。”[10]同时,在立法领域尚存许多空白之处,《资源综合利用法》、《节约型社会促进法》、《反浪费法》、《节水条例》、《资源开发保护法》、《资源税法》、《保护生物多样性法》等法律法规急需制定实施;在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在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方面,也还存在着一定的空白。没有一部统一的综合性节约型社会的指导性法律,各地方性法规之间往往会存在冲突。由于现行法律冲突和立法缺位,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不能以一部统一的法律为中心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法规不完善,措施不配套,不少方面甚至无法可依。

  罗豪才教授认为:“‘硬法’是指那些需要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而 ‘软法’则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11]软法(soft law)主要被用作“硬法(hard-law)”概念的对称。在软/硬二分的法律语境下,硬法接近于传统的法律范畴,或者说,传统的法律范畴主要是指硬法。笔者以为,我国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一直以来过于强调硬法调控机制,即注重采用刚性的、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手段,而忽视了借助利益诱导、激励机制等软性手段来实现资源节约社会的法律保障。在软法研究者看来,现代法律越来越成为“混合法”,此处所探讨的“混合法”,指法律的软硬并重,其主要由硬法与软法两类法律规范构成。“这种法律构造因为接纳了软法元素故而比传统法律更加开放、更加包容、更贴近实践、也更加有效”。[12]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的背景下,我国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及构建“五型社会”(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型社会)的要求,这对我国环境资源法的法律资源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而当前环境资源“软法”与“硬法”两种资源,还无法有效的协调与沟通,全面回应环境法治静态与动态两种运行机制的内在诉求,运用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的混合机制保护和实现资源节约型社会的保障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该说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也是实现循环性社会的根本保证。正如陈德敏教授所言“循环经济的核心内涵是资源循环利用。‘循环’的直义不是指经济循环,而是指经济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资源在国民经济再生产体系中各个环节的不断循环利用。”[13]

  当前,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个全球性的目标,环境资源法正在完成从第一代环境法向第二代资源环境法的转变。nicholas a.robinson教授认为第二代环境资源法需具备以下七个特征:(1)、基本价值观和环境伦理准则应当是所有

  环境法的基础。(2)、环境法由众多法律关系构成,环境法必须要有关联性以反映自然规律。(3)、环境法是法律与科学的结合,环境法要以科学技术为基础。(4)、环境法涉及众多领域,同一原则和法律手段应当可以同时适用于不同领域。(5)、必须尊重不同社会的文化传统。(6)、应当建立有效地机制消除废弃物。(7)、应当制定新的并且实用的社会模式来管理我们共同的环境。[14]第二代环境资源法超越了传统的“围栏公园”(parks with fences)模式,取而代之的是“生态系统”(ecosystem)模式,核心是“以人为本”(people centred)。值得注意的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树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新型法治观与价值观。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新的时代背景之下,我们必须站在更高的角度、以更加宽广的视野来重新审视法律的功能与定位。但当前,我国虽然出台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规定,但实质上我国还未建立有效的机制消除废弃物,还无法完全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增长模式,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法律保障机制以及与资源节约型社会配套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曹明德教授认为:“在我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后,我国确立了经济激励措施以及税收优惠,可以说,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能源法已经从第一代迈向了第二代,其伦理学蕴含是,第二代能源法体现出能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代际公正。”[15]但笔者以为,我国的环境与资源法还未能完全实现第一代环境资源法向第二代环境资源法的嬗变,无论是环境伦理思想还是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保障还有待加强。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应用于研究集体的或非市场的政治决策过程。其核心要素有三:“经济人”假设、交易政治学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公共选择理论为节约型社会的法律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提供了理论基础。“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即节约型社会法律激励与约束机制)是指从法律的各个方面的联系和从法律的动态上来考察这样一种法律运行过程,即依据节约型社会建设目标,在分析社会行为主体的需求与动机的基础上,通过优化社会行为主体法律激励和约束手段进而合理配置整个社会或社会组织之资源,所形成的能够长期激励和约束社会行为主体思想行为的相对固定化、规范化的法律运行过程。”[16]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不是单部节约型社会促进法律及其运作过程,而是有全部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法律法规及其运行过程形成的。

  陈敏德教授在《节约型社会保障论》一书中,依据战略资源节约型体系,即有关战略资源从生产、流通、分配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有机节约整体,构建了节约型生产、节约型流通、节约型消费三个有机构成、相互协调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以这样认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是一种复杂的综合系统,主要由节约资源与循环利用法律法规及其运行过程构成。可行的做法是从静态的角度和动态的角度构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的基本框架。静态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主要表现为调整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流转等关系的相关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动态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则表现为有助于社会目的实现及最终生成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动态运行过程,涵盖了节约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各个环节。这就是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的基本雏形。[17]在静态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方面,就现状分析,《循环经济促进法》将成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的主体法律,它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保证。《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也都是静态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节约型社会建设,仅仅依靠上述几部法律作为保障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机制的构建仍需要在遵循可持续发展立法理念的基础上,不断的予以立法完善。

  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要着力建立适宜节约型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法治环境。当前,应当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源综合利用法律体系。笔者认为:这个体系应涵盖六级法律体系:一是《宪法》中有关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规范;二是归总性的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法;三是以自然资源为核心的物质资源的综合开发、高效利用的单项法律;四是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标等法规;五是地方性资源综合利用法规;六是资源综合利用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当前,尤其是应抓紧制订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

  用以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绿色购买法》、《建设再生法》、《食品再生法》、《家用电器再生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容器包装再生法》。为此,我们必须做出以下立法努力:首先,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已经作为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就应当比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的立法模式将资源节约型社会写入宪法。其次,在《节约型社会促进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的制定上,应该定位在更高的法律位阶,适当的时候由全国人大颁布实施,这样才能使上述法律与其基本法的统领地位相符,有利于不同层次法律体系的形成。最后,以基本法为依据,加紧制定新法和适时修订各领域的单行旧法,解决这些既有法律内容的回归与复位,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与重叠,增强可操作性,解决实施效果不力等问题。

  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制资源既包括:“硬法”资源也包括“软法”资源。硬法渊源是从制定法的角度,主要表现为国内法(national law)渊源、国际法(inteenational law)渊源。软法的渊源多种多样,诸如宣言、号召、纲要、建议、指南、倡议、规程、章程、公约、标准、规范、规定、决定等。相对于国内环境资源法中的“硬法”渊源的主流现象,结合环境资源法自身的特点,笔者以为,我国环境资源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下列“软法”渊源:(1)环境资源保护政策。在我国,国家制定的政策表现形式多样,经常冠以纲要、计划、指导意见、建议、要求、示范等名称。按照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性环境资源保护政策、社会性环境资源保护政策以及政党性环境资源保护政策三种基本类型。例如:由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共同制定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03),国务院制定的《中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2003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8年)等都可以划入环境资源保护政策范畴。(2)环境评比表彰。例如:国家的生态友好城市的评比、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评比等。对地方来说这是一种引导,是一种信号,若能做好,对城市可以产生积极影响。环保部门公布指标,城市提出申请,有环保部门评定环保模范城市,引导地方政府增加环保基础设施投入,改善环境状况。这些措施无疑是“软”的,但却有积极作用。(3)环境资源保护自律规范。为了实现自我规制(sefe—rugulation)的目标,现代社会出现了大量的自律规范。在环境保护领域,自律规范可以补充硬法的不足,更具有可执行性。例如:《钢铁行业规范国内钢材市场秩序自律公约》、《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指南》、《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等。(4)环境资源保护相关行业标准。由于实践中不存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业,因此通常将此类标准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目前,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主要局限于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之中,属于推荐性标准。例如: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适用的《山岳风景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hj/ 6-94)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标准方法》(hj/t 14-96)等就属于此类行业标准。

  罗豪才教授认为:“总的来说,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软硬结合的治理模式。一方面,注重发挥硬法的作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又注重发挥软法和协商机制的作用,宣传和强化全社会的生态文明观念,全面动员企业、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积极投身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当中。”[18]笔者以为,环境资源法的软法渊源与硬法渊源,共同构成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的两种资源。我国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构建应探索环境保护的公私合作行为模式,在环境保护中发展环境行政指导、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奖励、环境行政给付、环境行政执法协商等非强制性行政,运用环境合同(协议)、环境政策、环境评比表彰、环境保护自律规范、环境保护相关行业标准等多种“软法“渊源,改善环境管理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紧张关系,拓展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管理的空间,加强环境法“硬法”渊源与“软法”渊源的沟通与协调,为实现一种“软硬兼施”治理模式的资源节约型法治社会而努力。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主要调整方法。法律功能是实现节约型社会的最有约束力的手段,也是最有力的工具,节约型社会建设离不开法律保障。法的生命在于实行。在构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体系的基础上,法律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动态的法律保障机制的运行。为此需要完善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公众等法律实施主体职能分配:人大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继续完善立法,实现法制创新;政府作为法律的实际执行者,需要做到敢于执法、精于执法和善于执法,同时,又是巨大的消费者,应当建立政府绿色采购

  制度;司法机关应该通过司法审判司法活动来保证和促进法律的实施;公众树立绿色的适度消费观念,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起消费者社会义务法律制度;社会团体有效发挥社会监督职责,促进法治监督,推行公众参与。当然,法律的功能也不是无限的,它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立法滞后性、抽象性的限制,这就需要有科技的支撑、经济物质基础的保障、公民意识的教育等多个方面的条件,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与各种法制资源进行节约型社会建设。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完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及相关配套的法律实施机制,推进法律功能优势的实现,实现可持续发展。

  [2] 叶蔚,于忠军,汤建泉.浅谈资源节约型社会指标体系的构建[j],煤炭经济研究,2004(11):8-9.

  [3] 曾智泽,白雪秋,曹存良.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j],前线] 白雪秋.资源节约型社会:内涵及其要求[j],前线] 李艳芳.系统化建构中的循环经济立法[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3):111-113.

  [6] 陈德敏.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7] 陈德敏,董正爱.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优势[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83-88.

  [8] 付子堂.法律功能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1页.

  [10] 陈德敏,董正爱.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优势[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83-88.

  [11] 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j],中国法学,2006(2) :1-12.

  [12] 宋功德.行政裁量控制的模式选择――硬法控制模式的失灵催生混合法控制模式db/o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3月27日星期五,9:00.

  [13] 陈德敏.循环经济的核心内涵是资源循环利用—兼论循环经济概念的科学运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2) :12-15.

  [14] 参见nicholas a.robinson.第二代环境法不断发展所面临的挑战,载黎莲卿主编,邵方、曹明德译.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研讨会论文集.亚太地区第二代环境法展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16] 陈德敏.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1页.

  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是党的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生态文明是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文明形态和文化形式,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措施中,法治建设居于核心的基础地位。因此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对于实现生态文明的新跨越意义重大而深远。

  淄博市作为老工业城市,重化工业所占比重较大,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还需要较长时间。全市总量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安全防范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加强环境法治建设,对于实现淄博市生态文明的新跨越,意义重大而深远。

  近年来,淄博市高度重视环境法治的重要作用,环境法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基本条件和法律保障。初步走出了一条老工业城市依托环境法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子。

  淄博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规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一是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规范。目前已经制定了《淄博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淄博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意见》、《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和《淄博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工作实施细则》、《淄博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防治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通知》、《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境生态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几部法规规章。二是注重地方环境立法的区域性、实践性。紧扣淄博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中心任务,明确地方环境立法的重点。立足全市产业结构和污染防治重点,先后出台了建陶企业、化工企业、石灰和碳酸钙企业、焦化行业、钢铁行业、露天矿山、煤炭经营等7个领域的《环境保护管理规范》。三是注重地方环境立法的创新性和前瞻性,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明确了对区县、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内容和要求。

  淄博市环境行政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强,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执法监管体系。一是以环境问责为龙头,强化官员的环境政治责任。《淄博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各区(县)委书记、区(县)长是辖区内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把污染治理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区(县)政府、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在评先树优、年度考核等方面实施环境保护“一票否决”。二是形成了环保执法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各类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立足于环境违法案件的超前预防、及时发现、果断处置,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三是构建了政府与社会联动的监管新格局。全面启动了绿色环保志愿者行动,建立了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四是专设机构全省领先。在全省第一个成立了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市政府节能办(挂市节能执法大队牌子);全省第一家在市统计局设立了能源统计科;全省率先成立节能标准委员会。

  通过宣传引导,公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有了很大提高。一是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环境法治意识。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市政府网站等媒体设立专栏,深入宣传节能环保政策法规。二是培育典型,以点带面。集中报道全市节能、节水、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先进典型。三是开展环保宣传活动,营造珍爱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实施“节能宣传周”、“降耗增效月”、“节能减排农村行·淄博在行动”等系列活动,推进了节能减排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增强了全社会的节能环保意识。

  一是地方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缺位。环境立法的发展战略研究不够,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比较突出,环境方面的具有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至今仍没有制定出来。地方综合性环境保护法缺位,导致地方环境单行法规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二是立法内容过于倾斜。注重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而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的法律太少。三是环境立法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共有十六条,大部分内容规定的是企业和管理部门应当怎么做,如果不这么做,相应的法律责任却只有第16条做了个原则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环境污染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法律规范只有行为模式,缺乏相应的法律后果,使得看似很好的法律在执行中表现出显著的不足。另外国家的环境立法往往比较粗糙、框架性的内容多,需要地方立法做出细化的规定。

  一是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能薄弱。横向职能分散,上下级环保部门纵向分离,难以发挥整体监管效果,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尚不完善。二是环保部门自身的不足。环境执法部门人员数量少,素质不高。行政执法队伍存在着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等现象。个别单位仍然存在乱执法、乱罚款,甚至以罚代教、以罚代刑等问题。三是环境执法能力较弱。淄博铁鹰钢铁有限公司事件就是一个显著的例子,该公司属于未经环保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淄博市环保局于2005年曾对铁鹰公司进行了处罚,并限期整改。但直到2008年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依法督察前,该公司的环保状况并无明显改观。四是环境法律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社会监督机制也不完善,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是强制执行难保障。环保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企业若不执行,环保部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由于这类执行案件收益少,且不纳入法院的考评机制,所以强制执行难以到位。二是司法救济不到位。由于污染企业能向地方贡献gdp,许多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立案之初就遭遇重重困难,再加之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执行难等实际困难,一般污染受害者宁愿选择通过行政处理,而不愿耗时耗力去打环境诉讼。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立法空白。我国对于公益诉讼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至于在社会环境公共利益遭受污染侵害时,没有适格的主体为其主张权利,击鼓伸冤。司法作为解决污染问题的最后一道屏障,理应具有很强的威慑效果。然而我国目前的现状是司法保护环境的力度远远不够。

  在政府环境管理活动中,公众参与在平衡各利益群体的诉求、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弥补行政资源的不足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环保中的公众参与没有和环保执法形成良好的互动态势。一是公众参与意愿缺乏。公众对于其自我理解的与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可能有较高的参与度,而在那些与自己并不直接存在利益关系环境问题上参与的意愿似乎并不是很高。二是公众参与深度不够。公众参与的深度比较低,主要局限于利用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各种节日开展宣传教育或者组织环保人物评选等,而较少触及政府环境决策领域。而且,公众参与的阶段比较滞后,往往是末端参与,在源头参与方面表现薄弱,处于被告知的地位。这其中固然有公众自身环境法治意识不高有关,但主要原因还是政府在环保执法的过程中,没有足够的勇气“发动群众”,以致法律规定中的公众参与有名无实。

  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工具,对于实现生态文明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环境法治建设不仅可以通过自身体现生态文明的内在需求,而且还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激励手段来建设生态文明。以生态文明为导向,我们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环境法治建设。

  健全的生态法律制度不仅是生态文明的标志,而且是生态保护的最后屏障。一是制定地方综合性环境保护法,保障地方环境单行法规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二是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如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在整个环境法中是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对待的,但是这个原则在中国的环境立法中有原则条款而无制度规定。再如,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鼓励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评。什么叫适当方式?如何参与?参与的效力如何?这些都可以在地方立法中予以细化,使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三是注重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之间的沟通与融合。改变立法内容过于倾斜;注重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而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的法律太少的状况。四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切实可行的法规。

  一是强化环保部门统一监管职能。一方面强化环保部门的职能和地位;另一方面,地方可以尝试将林业、水利等与环保有关的职能纳入“大环保”体系中,以期提高环保机构对淄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和重大问题的参与权、话语权和统筹协调能力,强化环保执法的权力。二是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要通过法律培训不断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建设,增强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三是完善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环境问责机制以及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扩大公民行使参政权的途径,监督环境行政主体公平实施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加大司法机关对环保执法的支持力度,保障环保部门作出的合法决定得以不折不扣的执行。二是强化司法机关处理环境争议纠纷的途径和方法。三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8月刚刚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建议在司法领域进行一些必要的尝试,明确公益环境诉讼的受案范围并建立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公益诉讼制度,从而解决环境污染损害的对象众多且不特定和不利于提起诉讼的难题。

  近些年来,节能环保产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逐渐凸显。无论是从资源环境保护的迫切性出发,还是从当前的资源承载能力角度衡量,我国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都有其必要性。由于我国消费和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过于依赖低成本的方式扩张产能,使能源、资源日益紧缺且造成很大浪费,废气、废水、粉尘等生产和生活污染物、废弃物的过度排放使生态环境日益恶化。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步伐加快,我国工业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另外,由于发达国家在节能环保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和经验,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其优势,在际贸易中制造技术壁空以垄断市场,导致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国际竟争力都面临巨大压力。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正是在此背景下为增强我国产业竟争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做出的战略性决策。

  节能环保产业的公益性、外部性决定其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政府的强力推动,但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引导机制和政策法规仍存在一定问题。

  一,是引导机制不完善及政策法规缺乏约束力,导致产业发展的内部推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环保产业的价格引导机制不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和环保收费政策等尚未到位,导致很多环保产品的生产成本、市场价格大于普通产品,缺乏市场发展空间,产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受到限制。另一方面,由于环保政策法规的约束力不足、执法不彻底以及违法成本过低,我国很多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高耗能、高污染设备仍在使用,一些污染企业一直未得到环保改造或关停。一些企业即便购置了环保设备,由于运行成本高,也只是在环保部门检查时临时投入使用。

  二,是支持政策体系不完善,导致产业发展的外部推力不足。节能环保产业对资金和技术的要求较高且具有前期投资大、回报周期长的特点,加之我国目前在节能环保领域的金融服务、财税支持、科技支持等都很有限,使一些新兴企业和中小企业在环保领域的发展受到一定限制。

  首先,节能环保产业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企业和个人节能环保意识较差。过去我国过于追求经济增长,对绿色环保不够重视,使社会对节能环保的认识不足,企业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社会责任感不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部分企业一味采用低成本的生产方式,很少考虑粗放型生产方式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其次,资金和技术的制约是影响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原因。由于目前建设的很多环保土业园区环保设施、技术装备等都有待完善,这使部分中小企业由于自身没有足够的资金和技术能力来引进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以及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转而选择了“三高”的生产方式。最后,产业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我国很多环保企业更热衷于从事污染控制设备、节能环保产品的生产制造,对于生态修复、环境治理、信息和咨询服务等生态环境的整体治理领域关注度不高,导致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仍处于初级生产加工环节。

  通过节能环保产业的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节能环保产业规范化发展。建立、制定和完善统一的环保行业标准、产品标准与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建立可行性的地方配套政策。通过环保产业、税收等政策实施,鼓励发展先进、高效、市场急需的环保技术、工艺和装备,限制并逐步淘汰落后的环保技术、工艺和产品,同时警惕劣质产品对环保市场造成冲击,积极引导环保产业的发展方向。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同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细化不同区域、不同类别的环境保护标准与法规,从而降低执法成本与难度,加大执行和监管力度。

  节能环保产业市场化发展需要政策的推动,但只有因地制宜地实施政策,才能事半功倍,否则只会适得其反,偏离政策的初衷。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应着重建立以支持型、扶持型和引导型为主的政策体系。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公益性、外部性的特点。在生产领域,应建立以约束性、强制性为主的政策制度,以实现生产方式向节能环保转变,并辅以支持和鼓励政策。引入价格引导机制,将企业生产带来的环境成本引入企业的成本核算,使企业向集约化、清洁化、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转变。同时,利用财政和税收等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做好环保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和资本市场开展环境金融产品创新,拓宽各类环保企业的融资渠道。

  只有不断提升节能环保科技水平,才能提高产业发展的质量和层次,拓宽产业市场。首先,建立更加合理的环保科技支持与激励机制。加大政府在环保领域的科研投入,建立令项资金,对重大环保技术的研发子以资金支持与保障。建立推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市场激励机制,对投入市场和实现产业化的科研成果实施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其次,加强科研团队合作,提高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企业利用各自的科研技术优势,进行技术转让、合作研发以及产学研联合,从而推动先进、高端环保技术的攻关,加快节能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最终实现节能环保技术研发的产业化。最后,加快发展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型节能环保企业是参与国际竟争的主体。一方面,通过其带动作用,有效整合产业链资源,提高行业的研发能力、令业化程度以及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国际竟争;另一方面,通过其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增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与国际竞争力。

  [1] 吕永权.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研究田.经济与社会发展,2014(3):39-044.

  【基金项目】中国建筑业产业政策和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项目子课题“中国建筑业技术进步研究”(批准号:200904)

  【作者简介】刘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建筑经济与管理;

  杨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陕西西安710055)

  近年来,建设和发展工业园区已成为促进我国地方经济增长的主要途径之一。然而,由于在园区建设和发展中过度追求经济利益,不少地区在获得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土地、能源和其他自然资源被严重浪费等。如何在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中使能源、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本文将研究影响工业园区能源、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因素,并针对这些因素提出促进工业园区能源、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工业园区早在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西方国家,在其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以单一的重工业和基础产业为主。随着西方国家经济系统质量的改善,工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其中工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尤为学术界所重视。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开始关注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中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但至今鲜有关于工业园区能源、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方面的研究。

  西方学术界最初利用经济学理论研究能源和环境问题,形成了能源与经济、经济与环境二元系统的研究成果。其中代表性的研究如Rashe和Tatom(1977)将能源使用因素引入柯布一道格拉斯(cobb-Douglas)生产函数,定量描述了能源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随着环境的日益恶化和能源的逐渐枯竭,能源、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日益受到重视,在学术界也产生了相关研究成果。如Carla和Carlos(2004)研究了能源、经济和环境多目标模型,为政府部门提供了决策支持。Nick,Peter和Swales(2006)等通过案例研究了能源效率对经济和环境的影响,认为须采用互补性的能源政策来保证能源、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

  我国学术界也经历了从能源、经济、环境单个系统,到其二元系统关系研究,再向其三元系统发展的过程。相关研究涉及中国经济增长与能源之间的关系,能源、环境与经济系统综合平衡的原理和方法,我国能源、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我国能源、环境与经济系统综合发展水平评价等。

  国内外关于能源、经济和环境系统和工业园区可持续发展等相关研究成果,为本文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本文通过调研和文本分析,识别出影响我国工业园区能源、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22个一般因素(如表1所示)。为了从中找出关键影响因素,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各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调查。问卷设计采用李克特量表形式。调查对象主要为工业园区的入驻企业、管委会等相关组织的管理者、技术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等。共发放问卷150份,回收有效问卷91份,问卷有效率为61%。运用主成分分析法,以SPSS19.0软件作为辅助工具分析有效问卷获取的数据,找出影响工业园区能源、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影响因素。

  为保证问卷数据的有效性,本文采用Cronbachα信度系数分析量表信度,利用SPSS19.0软件计算出α=0.844>

  0.7,表明量表的信度良好。影响工业园区能源、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22个因素是在实地调研和文献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内容效度的要求。用因子分析法检验量表的构建效度,通过KMO(Kaiser-Meyer-Olkin)和巴特利特球形检验(Bartlett Test of Sphericity)比较变量间的相关程度,结果发现KMO值为0.710,Bartlett球度检验给出的相伴概率为0.000,小于显著性水平0.05,拒绝了Bartlett球度的零假设。检验结果表明,变量间具有相关性,适合进行因子分析。

  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应用SPSS19.0软件计算相关矩阵,其结果如表2所示,发现有7个因子的特征值均大于1,其中前3个因子可解释的方差比例分别为25.94%、14.92%和8.96%,累积解释的总方差为49.82%。

  从公共因子碎石图(如图所示)可以看出,前3个成分的特征值变化比较明显,从第4个特征值开始,其变化趋势渐渐平稳,这表明前3个成分对原变量的信息描述有显著作用。为了更加明确其涵义,在因子分析的过程中,采用最大方差法对矩阵进行旋转,其结果如表3所示。

  根据旋转后的因子负荷矩阵,归结出影响工业园区能源、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3个关键因素,包括节能减排与经济发展政策和节能技术水平、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政策、节能环保投入与技术创新。

  1.节能减排与经济发展政策和节能技术水平。研究发现,促进园区经济发展的政策和经济激励措施(X19)、相关行业节能技术水平(X7)、促进园区产业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X18)对主成分1的负荷值较大,分别为0.862、0.757和0.753。其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节能减排与经济发展政策和节能技术水平,这是影响工业园区能源、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

  园区的管理者和企业家的行为会受到节能减排与经济发展政策的影响。调查发现,一些园区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实施了过度追求经济目标的发展政策,导致在产业规划的制定、招商引资和对入驻企业监管等诸多环节忽视了能源管理工作,结果在园区产生高能耗、低能效;而另一些园区在重视经济增长的同时,实施了有效的节能减排政策和激励措施,结果促进了园区管理部门和入驻企业的能源管理工作。由于在一些领域仍存在能效检测与评估、节能产品设计与制造技术标准发展滞后等障碍因素,节能减排政策的有效性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影响。

  2.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政策。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政策(X15)、园区的土地和天然原材料等资源(X11,X13)对主成分2的负荷值较大,分别为0.751、0.784和0.684。其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政策,它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业园区能源、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目前相当一部分工业园区仍以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以大量土地、原材料、劳动力等资源的占用为基础,即便以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园区,也很少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率低。不少园区存在资源使用粗放,土地被圈占、闲置,天然气、煤炭和其他矿产资源被过度开采,环境遭到污染和破坏等现象,由此产生的问题和引发的社会矛盾日显突出。就园区环境保护而言,由于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政策本身缺乏法定约束力、执行力和可操作性,环境保护政策实施机制不健全,导致许多政策难以在园区得到落实,监管工作陷入被动,企业污染在先、征收费用在后的现象司空见惯。

  3.节能环保投入与技术创新。研究发现,园区在节能、环保方面的资金投入强度(X6)、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开发(X3)、园区企业在节能技术、环境治理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力度(X9,X10)对主成分3的负荷值较大,分别为0.874、O.617、0.647和0.659。其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节能环保投入与技术创新,它影响了工业园区能源、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园区管理部门尤其是入驻企业在节能与环保方面的资金、人才、技术等投入水平,决定了园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水平。调查发现,由于节能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所创造的价值多为社会和环境效益,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对企业利润的增长和工业园区的经济增长效果不明显,加上企业融资困难、相应的经济激励政策和措施不到位等因素,导致在此方面缺乏投入。由于一些领域在节能和环境治理方面仍存在技术障碍,开展技术创新就成为唯一选择。然而,企业技术创新动力却表现不足。缺乏研发经费、政策激励不足、企业缺乏创新能力、相关标准和规范滞后等是园区企业开展节能和环境治理技术创新的主要障碍因素。

  通过立法补充和完善针对工业园区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文,合理制定能源资源价格政策,改善能源、资源和环境税费制度,明确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执法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组建由政府和企业代表组成的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机构,使其担负起园区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相应的措施并组织实施的重任。健全工业园区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建立资源环境产权交易机制。改善税收、补贴、贷款等经济激励政策和措施。例如对园区节能与环境治理项目的投资者减免税收,提供低息贷款;对能效或环境治理效果优于国家标准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等。

  开展节能与环保产业化示范园区建设,培育和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力的节能、环保科技企业。选择具有一定基础和条件的园区作为试点,集中力量在园区水污染综合防治、修复和资源化利用、垃圾发电和工业废弃物综合处理、生态保护及修复、能效检测与评估、园区生产与服务系统节能等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建立多种用于该领域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创新基金,采用税收减免、补贴、增加低息或贴息贷款等多种经济手段鼓励企业和民间投资,以增加科技投入。充分发挥园区发展规划机构的作用,通过建立园区信息服务平台,使相关方能够及时了解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通过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和人才培训,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园区转化和推广应用。

  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开辟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如制定并实施针对园区节能、环保项目的贷款政策,使银行为其提供政策性贷款,包括增加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等;设立节能与环保专项基金,为节能环保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也可以用这部分基金为节能、环保服务公司提供担保,帮助企业从银行获得低息贷款;通过发行债券或者实施税收、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节能环保项目;将风险资本引入节能环保技术含量较高的领域等。

  制度》,使我公司环境管理又上一个台阶。在此我把今年环境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xxx公司多渠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环境保护传递到全体职工心中,做到人人皆知环保部门的职责、环境质量的状况、环境保护工作的任重道远,干部职工重视支持环保工作,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意识进一步增强。河北公司没有因环境被政府部门罚款,没有被社区居民投诉。环保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根据集团公司《重要环境因素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每一项环境因素涉及的国家、地方、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识别,确定具体控制指标,确保噪声、烟尘、污物排放达标率符合国家规定。重点学习《建设项目化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政策法规,保证建设项目中放置污染的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保证了工程顺利进行。

  xxx公司对绿色施工认识不断加强,施工组织设设计中不仅有环境专项方案,而且将“绿色方式”作为一个整体运用到施工中,除了文明施工、封闭施工、减少噪音扰民,减少环境污染,清洁运输外,条件允许的项目做到减少场地干扰、尊重基地环境,结合气候施工,节约水、电、材料等资源或能源,采用环保健康的施工工艺,减少填埋废弃物的数量,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混凝土、废砖块、废砂浆及施工中散落的砂浆作为填充砌体回收应用,从而实现科学管理,保证施工质量。

  xxx公司加强厂容厂貌的整治,对边角废料进行清理,材料做到按类堆放,安全通道畅通无阻碍。压容分公司动员在厂干部对两个院进行打扫,工人作业环境得到改善。四建分公司粉刷了围墙和办公楼,钢结构制作场地铺设钢渣,硬化道路,改善了办公和作业环境。

  xxx公司加强对项目部环境管理力度,与文明施工现场管理一起检查、考核、奖罚。督促项目部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做到施工现场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出现场,并应符合当地有关部门要求,运至规定地点;现场道路,需要时进行洒水,

  并清扫干净;水泥、石灰、粉煤灰采取措施,减少扬尘;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等,以防其产生有毒气体对人员产生不利影响。

  做好环境知识的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环境知识,熟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掌握本岗位环境影响和环境因素,提高员工环保意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对使用的外部劳务人员,一律纳入本单位的环境管理范畴,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劳务人员遵守环境法规和环保要求,积极做好环境管理工作。二、节能减排工作情况

  加强节能工作的宣传教育,围绕“节能减排、科学发展”这一主题,注重科学合理,完善节能措施,树立循环经济观念,宣传有关节能降耗的方针、政策,对驾驶员开展了节约一升油,全体干部开展了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活动,让节约、勤俭的传统美德深入人心。

  厉行节约用电,堵塞浪费漏洞。对走廊照明灯及时关闭,有效的避免了“长明灯”、“白昼灯”情况的出现;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时,要求尽量减少待机消耗,长时间不用和下班后要求及时关闭;现在机关工作人员都自觉养成随手关灯、关水、关电脑、关电源的习惯。

  加强用水设备维护管理,自觉检查、处理和通知相关人员及时解决供水故障,杜绝跑、冒、漏、滴和长流水现象。禁止使用高压自来水冲洗车辆、地面。控制各个阀门、龙头的出水流量,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的基础上,切实减少耗水量。

  充分利用公司oa系统文件,严格控制纸质文件印刷数量。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出清样次数,办公用纸双面打印或重复利用,草拟文件一律使用单面废弃纸张起草。减少会议,尽量压缩开会时间,控制规模,减少与会人数,提高会议效率。合理设置办公室空调温度,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做到夏季无人不开空调、禁止开窗使用空调,提倡每天少开一小时,下班一律关闭空调系统。

  各项目部优化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工作面,以减少作业区域的机具数

  量,相邻作业区充分利用共有的机具资源,优先考虑耗用电能的或其它能耗较少的施工工艺。避免设备额定功率远大于使用功率或超负荷使用设备的现象。在充分保证安全质量的情况下,节约材料,杜绝浪费。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清捡工作。施工结束后,工人顺手清捡余料,日积月累也为工程建设节约了一笔费用。时刻关注工程建设方面节能减排的新技术、新工艺,并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

  况应用在施工过程中。这些措施既保护了环境又节约了成本,在工程建设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建立水、电等能源台账,不断提高数据采集的质量和准确性,不能用表测量的能耗按集团编制的《冶金工业建设建筑安装工程主要项目能源消耗量指标》作为参考来计算能耗。每月各单位、项目部水、电、油月用量报表及时收集,并且汇总上报。水、电、油等相关费用凭证建立了相关台帐。

  充分运用公司的协同,qq网络平台和其他宣传工具,积极宣传节能减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节能减排科学知识;今年6月11至17日节能宣传周期间,积极开展以“节能我行动 低碳新生活” 为主题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制作节能ppt等,普及合理用能、提高能效、减少浪费的节能理念,通过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了员工节能减排意识,营造节能减排氛围。

  2011年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正在统计三、2012年节能减排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总体安排